細胞學說的意義是:細胞學說揭示了細胞的統一性和生物體結構的統一性。揭示了生物間存在著一定的親緣關系。標志著生物學研究進入細胞水平,極大地促進了生物學的研究過程,為達爾文的進化論奠定了基礎。
細胞學說細胞是動植物結構和生命活動的基本單位,是1838~1839年間由德國植物學家施萊登(Matthias Jakob Schleiden) 和動物學家施旺(Theodor Schwann) 最早提出,直到1858年,德國魏爾肖提出細胞通過分裂產生新細胞的觀點,才較完善。它是關于生物有機體組成的學說。細胞學說論證了整個生物界在結構上的統一性,以及在進化上的共同起源。細胞學說揭示了細胞的統一性。這一學說的建立推動了生物學的發展,并為辯證唯物論提供了重要的自然科學依據。革命導師恩格斯曾把細胞學說與能量守恒和轉換定律、達爾文的自然選擇學說等并譽為19 世紀最重大的自然科學發現之一,細胞分為原核細胞與真核細胞。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