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怎么寫呢?不知道的小伙伴來看看小編今天的分享吧!
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書寫格式:
1、建設單位(簡稱發包方)及施工單位(簡稱承包方)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電話等等。
2、項目名稱、地點、面積、質量標準。
3、承包形式及材料設備供應。
4、工程總價格。
5、承包方權利與義務。
6、工期。
7、質量和檢驗。
8、違約責任及獎勵條款。
9、合同有效期及合同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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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范本 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
工程名稱 :
勞務發包人:
勞務承包人:
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制
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
二〇〇七年一月
勞務作業發包人: (以下簡稱勞務發包人)
勞務作業承包人: (以下簡稱勞務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1、勞務分包工程基本情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建筑面積:
分包范圍:
勞務作業內容:
勞務作業人數: 人。
2、合同價款
2.1 本工程的合同價款采用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
(1)固定合同價款;
(2)約定不同工種勞務的工日單價,按確認的工日計算;
(3)綜合工日單價;
(4)平米包干。
2.2 本工程的合同價款,除經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雙方書面確認的工程變更以外,不再調整。
2.3 采用第(1)種方式計價的,合同價款中包含
,其中勞務費 元。
合同價款共計 元(人民幣),
大寫 元。
2.4 采用第(2)種方式計價的,不同工種勞務費工日單價分別為:
,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另:中小型施工機具、設備費 元,勞務作業周轉、低值易耗材料費 元;
合同價款共計 元(人民幣),
大寫 元。
2.5 采用第(3)種方式計價的,勞務費綜合工日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另:中小型施工機具、設備費 元,勞務作業周轉、低值易耗材料費 元;
合同價款共計 元(人民幣),
大寫 元。
2.6采用第(4)種方式計價的,勞務費單價為 元/m2,建筑面積為 m2,
另:中小型施工機具、設備費 元/m2,共 元,勞務作業周轉、低值易耗材料 費 元/m2,共 元;
合同價款共計 元(人民幣),
大寫 元。
2.7 施工中發生的零工單價為 元/工日,窩工 元/日。
2.8勞務費包含內容為:(1)工人工資;(2)勞保統籌費用;(3)勞動保護費用;(4)管理費用;(5)各項保險費用;(6)臨設費用;(7)文明施工及環保費用;(8)利潤;(9)稅金。
2.9 勞務承包人委派的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為 ,身份證號碼: ,
職務: ,聯系電話: ,在京住址: ,
家庭住址: 。
3、分包工作期限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總日歷天數為: 天
4、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按國家現行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本工程必須達到質量評定 等級。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5)圖紙及工程量清單;
(6)其他 。
6、標準規范
除本工程總(分)包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適用標準規范如下:
(1)
(2)
7、圖紙
勞務發包人應在勞務分包工作開工 天前,向勞務承包人提供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圖紙 套。
8、項目經理
8.1 勞務發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 ,職務: ,工程建造師(項目經理)證書號 。身份證號碼: 。委托權限: 。
8.2 勞務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施工負責人為 ,職務: ,崗位證書號: ,身份證號碼: 。委托權限: 。
9、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供應
9.1 勞務發包人應按照施工計劃向勞務承包人提供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具體表式見附件1)。如勞務發包人不能按時提供,則應相應延長工期并賠償誤工費用;如質量、品種、規格、型號不符合要求,勞務承包人應在驗收時以書面形式提出,勞務發包人負責在三日內更換或調整。
9.2 勞務承包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勞務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機具及構配件。因保管不善發生丟失、損壞,勞務承包人應進行賠償,并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但賠付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
%。
9.3 施工中所需的中小型機具在施工開始前 日內由 方提供,并出具清單雙方確認(詳見附表2)。
9.4施工中所需的周轉、低值易耗材料由 方提供,并出具清單雙方確認(詳見附表3)。
10、擔保
10.1勞務發包人、勞務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勞務發包人向勞務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擔保方式為: ,擔保金額 ,擔保有效期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勞務承包人向勞務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擔保方式為: ,擔保金額 ,擔保有效期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
10.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11、合同價款的支付
11.1 采用固定合同價款方式計算合同價款的,勞務承包人與勞務發包人約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 日內即支付預付款 元;
(2)中間支付:
年 月 日前支付 , 年 月 日前支付 , 年 月 日前支付 , 年 月 日前結清全部款項。
11.2 采用工日單價方式計算合同價款的,每月應結清上月完成的工作量并支付其中的勞務費總額,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為: , 年 月 11111111日前結清全部款項。
11.3采用平米包干方式計算合同價款的,每月應結清上月完成的工作量并支付其中的勞務費總額,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為: , 年 月 日前結清全部款項。
11.4 勞務作業工作完成,勞務承包人向勞務發包人遞交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進行合同價款的最終支付。
11.5 勞務發包人收到勞務承包人遞交的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勞務發包人確認結算資料后28天內向勞務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尾款。
11.6勞務承包人和勞務發包人對合同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合同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11.7勞務發包人必須將合同價款支付給勞務承包人在2.9款中指定的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并索要收款證明(發票)。由于勞務發包人將合同價款支付給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以外的人員、現金支付合同價款,或存在其他違規支付行為的,造成后果由勞務發包人負責。勞務承包人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收到合同價款后產生的分配問題由勞務承包人自行負責。
12、違約責任
12.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勞務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1) 勞務發包人違反本合同第11條的約定,不按時向勞務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2) 勞務發包人不能按時提供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造成窩工的;
(3) 勞務發包人不能提供足夠的工作面,造成窩工的。
12.2 勞務發包人不按約定核實勞務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約定支付合同價款,應按勞務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向勞務承包人支付拖欠合同價款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額向勞務承包人支付每日 ‰的違約金。
12.3 勞務發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時,應向勞務承包人支付 違約金 元,勞務發包人順延延誤的勞務承包人工作時間。
12.4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勞務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1)勞務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誤一日,應向勞務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
(2)勞務承包人施工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勞務發包人可以要求勞務承包人返工,勞務承包人無法完成的,勞務發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勞務企業完成,產生的費用由勞務承包人承擔;由此給勞務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勞務承包人應向勞務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延誤的勞務承包人工作時間不予順延。
(3)勞務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其他義務時,應向勞務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延誤的勞務承包人工作時間不予順延。
12.5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13、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各執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勞務發包人執 份,勞務承包人執 份,勞務發包人負責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份。
14、補充條款
15、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一:勞務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計劃清單
附件二:勞務作業中小型施工機具、設備清單
附件三:勞務作業周轉、低值易耗材料清單
勞務發包人: (合同專用章 ) 勞務承包人: (合同專用章 )
地 址: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第二部分
16、勞務發包人義務
16.1 組建與工程相適應的項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總(分)包合同,組織實施施工管理的各項工作,對工程的工期和質量向業主負責。
16.2 勞務發包人有對勞務承包人實施的勞務作業進行監督抽查,并提出整改要求的義務。
16.3 勞務發包人應貫徹落實實名制管理要求,履行監管職責,并按規定留存管理資料。
16.4 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年、季、月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析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16.5 負責工程測量定位、沉降觀測、技術交底,組織圖紙會審,統一安排技術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驗收。
16.6統籌安排、協調解決非勞務承包人獨立使用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16.7 按時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設備,所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安全設施保證施工需要。
16.8 按本合同約定,向勞務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并實現“月結月清”。
16.9 負責與工程發包人、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16.10 負責辦理本合同所涉及的備案手續。
17、勞務承包人義務
17.1 對本合同勞務分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向勞務發包人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17.2 勞務承包人負責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人員登記備案,施工現場必須實行實名制管理,并做好工人出勤記錄、任務完成記錄。
17.3 勞務承包人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求,每月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計劃,有階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階段施工計劃,或按勞務發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計劃,以及與完成上述階段、時段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經勞務發包人批準后嚴格實施。
17.4 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等級;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臟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17.5 自覺接受勞務發包人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勞務發包人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的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且持證上崗率必須達到100%。
17.6 按勞務發包人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按勞務發包人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牌,搞好生活區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17.7 按時提交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經濟資料,配合勞務發包人辦理交工驗收手續。
17.8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及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勞務承包人責任發生損壞,勞務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17.9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勞務發包人提供或租賃給勞務承包人使用的機具、周轉材料及其他設施。
17.10 勞務承包人須服從勞務發包人轉發的工程發包人及工程師的指令。
17.11 勞務承包人必須與每個勞務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不得私招亂雇、使用零散工。
17.12 勞務承包人必須每月按時向勞務人員結清、發放勞動報酬,發放數額不得少于當月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并做好勞務報酬發放記錄。
17.13 勞務承包人收到勞務費后必須首先支付工人勞務報酬。
18、安全施工與檢查
18.1 勞務發包人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負責施工現場整體安全施工的組織工作,并有詳盡的安全施工方案。
18.2 勞務承包人應無條件的服從勞務發包人安全施工管理。同時勞務承包人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配合勞務發包人工作。
18.3由于勞務發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勞務發包人承擔。由于勞務承包人不能落實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從勞務發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勞務承包人承擔。
19、安全防護
19.1 勞務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工作(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勞務發包人要向勞務承包人提供安全防護措施,費用由勞務發包人承擔。
19.2 勞務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內使用的安全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保護用品),由勞務承包人提供。
20、事故處理
20.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勞務發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故進行處理。
20.2 勞務承包人要積極配合勞務發包人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及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避免過激行為的發生。
21、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按照《北京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法(試行)》及國家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22、工程量的確認
22.1 采用固定合同價款方式的,施工過程中不計算工程量。
22.2 采用工日單價或平米包干計價方式的,由勞務承包人每月 日前按月(或旬、日)將完成的工程量報勞務發包人,由勞務發包人確認。對勞務承包人未經勞務發包人認可,超出設計圖紙范圍或因勞務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勞務發包人不予計量。
23、施工變更
23.1 施工中如需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工程發包人和勞務發包人雙方書面確認并經監理簽認的變更可作為勞務價款結算的依據),勞務發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勞務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并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勞務承包人按照勞務發包人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 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 改變有關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 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3.2 由非勞務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加及造成的勞務承包人損失,由勞務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變更減少工程量,合同價款應相應減少,工期相應調整。
23.3 由勞務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變更費用和由此導致勞務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勞務承包人承擔(損失補償總費用不能超出分包合同價款的5%),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4、施工驗收
24.1勞務承包人施工完畢,應向勞務發包人提交完工報告,通知勞務發包人驗收;勞務發包人應當在收到勞務承包人的上述報告后7天內對勞務承包人的施工成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或者勞務發包人在上述期限內未組織驗收的,視為勞務承包人已經完成了本合同的約定工作。但勞務發包人與工程發包人間的隱蔽工程驗收結果或工程竣工驗收結果表明勞務承包人施工質量不合格時,勞務承包人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并承擔由此導致的勞務發包人的相關損失。
24.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勞務承包人完成工作在內)一經工程發包人驗收合格,勞務承包人僅對其分包的勞務作業范圍內的施工質量對勞務發包人承擔保修責任。
25、施工配合
25.1 勞務承包人應配合勞務發包人做好以下工作:
(1)勞務發包人對其工作的初步驗收;
(2)勞務發包人按工程發包人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的涉及勞務承包人工作內容、施工場地的檢查;
(3)隱蔽工程驗收、工程竣工驗收等。
25.2勞務發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的工作必須由勞務承包人配合時,勞務承包人應按勞務發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勞務承包人按約定完成勞務作業,必須由勞務發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的第三方進行配合時,勞務發包人應配合勞務承包人工作或確保勞務承包人獲得該第三方的配合。
26、索賠
26.1 勞務發包人根據總(分)包合同向工程發包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時,勞務承包人應予以積極配合,保留并出示相應資料。
26.2 在勞務作業實施過程中,如勞務承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分)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形出現,則勞務發包人應該采取一切合理步驟,向工程發包人主張追加付款或延長工期。當索賠成功后,勞務發包人應該將索賠所得的相應部分轉交給勞務承包人。
27、爭議
27.1 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采用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 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27.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保護好已完工作成果:
(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2) 調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為雙方接受;
(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轉包
勞務承包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勞務作業轉包給他人。否則,勞務承包人將依法承擔責任。
29、不可抗力
29.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勞務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勞務發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勞務發包人應協助勞務承包人采取措施。勞務發包人認為勞務承包人應當暫停工作的,勞務承包人應暫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勞務承包人應向勞務發包人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時,勞務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勞務發包人通報一次受害情況。
29.2 不可抗力結束后14天內,勞務承包人應向勞務發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29.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29.4 勞務承包人承擔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自身人員和財產損失。
30、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30.1 在勞務作業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勞務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發包人,勞務發包人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勞務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合同工作時間。如勞務承包人發現后隱瞞不報或哄搶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0.2 勞務作業中發現影響工作的地下障礙物時,勞務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發包人,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勞務發包人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勞務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合同工作時間。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勞務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31、合同解除
31.1 勞務承包人和勞務發包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務分包合同。
31.2如果勞務發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合同價款,勞務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過28天,勞務發包人仍不支付合同價款,勞務承包人可以向勞務發包人發出通知解除合同。
31.3 如在勞務承包人沒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義務之前,勞務發包人的承包合同解除的,勞務發包人應通知勞務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勞務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撤離現場,勞務發包人應支付勞務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合同價款。
31.4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因工程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5 如因勞務承包人在施工人員數量、施工人員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致使工程質量、安全與工期無法達到要求時,經現場監理確認并經工程發包人同意后,勞務發包人可以向勞務承包人發出通知解除合同。勞務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撤離現場。勞務承包人不按要求退場,給勞務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勞務承包人承擔。
31.6 合同解除后,勞務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勞務發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場地。勞務發包人應為勞務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32、合同終止
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合同價款支付完畢,勞務承包人向勞務發包人交付勞務作業成果,并經勞務發包人驗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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