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信用卡詐騙量刑,詐騙不足4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
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
5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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