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放貸款屬于犯法,因為是高利貸,民間借貸包括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和不合法的高利貸行為。如果民間借貸的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就屬于高利貸,對高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護。也就是說,個人放高利貸既不是犯罪行為,也不是合法的民間借貸。高利貸是違法的。雖然刑法中沒有關于高利貸的罪名,只是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貸的過程中有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可見,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后,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于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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