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協商解決,協商失敗,可以到法院起訴,具體如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20年=576880元)。
具體賠償包括:1.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3.父母和妻兒的撫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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