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聯合發布,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辦法主要為了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體現自愿、彈性原則,同時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
根據辦法規定,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后,可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但提前的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能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齡,即女職工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若職工選擇彈性延遲退休,延遲的時間同樣最長不超過3年。
在彈性退休期間,職工與所在單位的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繼續保持,雙方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當職工達到彈性延遲退休時間后,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終止,單位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此外,辦法還強調了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再受理彈性退休申請,并要求各地區、各單位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充分尊重職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選擇退休年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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