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匯算清繳是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之間,為該年度終了之后的三個月內,對于清繳結果應當多退少補。但是,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是不需要匯算清繳的。根據我國《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匯算清繳指的是,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的指定時間內,依據稅務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所得稅的其他相關規定,計算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同時,結合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時預付的所得稅額,確定當年應繳稅額或應退稅額。
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個稅計算公式: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年度已預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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