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不同: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前者是放款單位,后者則是借款單位。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國家下發的相關條例給限制住了,目的是為了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2.產業劃分不同:國家統計局下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顯示,金融租賃屬于第三產業—J門:金融業—7120大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被劃分為第三產業—L門: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310大類:機械設備租賃。
3.監管機構不同:金融租賃公司受銀監會批準以及監管,并且只有金融租賃公司才可以冠有“金融”二字,因此成立難度很大,要求很高。成立難度相對來說小一些,對法人股東的要求也相對小一些。但是融資租賃也屬于類金融企業,現在國家在大力整頓金融市場,融資租賃注冊要求也很嚴格了。
4.監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5.適用范圍不同:融資租賃更適合中小企業融資。介于融資租賃擁有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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