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蘇州,有網友發文稱自己新入職了一家公司做文員工作,七夕收到鮮花被老板得知。老板發信息稱,她現在的工作是以給兒子當女友為前提。該女子表示非常詫異,后被人事以不適應公司文化為由辭退并要求女子簽自離單。女子拒絕簽字并要求公司賠償,因賠償金額有異議雙方陷入僵局。隨后女子向監察大隊申請幫助。智聯招聘顯示,該招聘還在繼續,職位描述中新注明:在公司內不要聽信讒言,不傳播流言蜚語。
事件引發輿論關注。據報道涉事企業為蘇州雙熙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企查查APP顯示,該企業成立于2008年,法定代表人為張某兵,注冊資本高達8000萬元,但實繳資本僅為3萬元。企查查信息顯示,張某兵有10家關聯企業,其中5家已注銷,商業版圖涉及珠寶、文化、醫衛、采礦等。
作為職場人,當我們在工作時遇到公司或老板提出的違法,不平等待遇,不合理的要求時,一定不能妥協。如果遇到沒有正當理由就辭退的情況,可以向公司索要一定的賠償款,或者利用勞動法進行投訴,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
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決定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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