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賣房后第二天就出拆遷公告 法院駁回訴求
近日,浙江寧波鄞州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則與二手房買賣糾紛有關的判例。事情有一點特殊,涉及的是寧波老江東一套在過戶的第二天就被列入拆遷范圍的二手房。
而事情的經過為:
在2021年,家住鄞州東吳鎮的劉大媽委托了好友小楊幫忙在老江東地段尋找一套合適的二手房。
小楊通過寧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了正在出售的老江東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房東正是陳先生。
之后,陳先生與劉大媽、寧波某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劉大媽按照約定向陳先生全額支付了購房款200萬元。
幾天之后,劉大媽與陳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在同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并且約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就發布了征收公告,陳先生剛剛賣掉的這套房子,正好是在公告確定的擬征收范圍之內。
得知房子可能被拆遷,陳先生立即聯系了劉大媽和小楊,想要取消這筆二手房的交易。
劉大媽自然是不肯的。溝通無果后,陳先生不僅拒絕了交付房屋,還將劉大媽、寧波某中介公司起訴至鄞州法院,并且將小楊列為第三人,請求判令:
解除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劉大媽將涉案房屋不動產權變更登記于陳先生名下,陳先生退還購房款200萬元。
庭審過程中,陳先生表示,按照拆遷政策,我原來的房子能置換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哪怕按照3萬/㎡計算,虧損也在100萬元以上!兩位被告明知這里要拆遷,卻故意隱瞞。
對此,劉大媽也進行了答辯:
我年紀大了,委托小楊尋找房源,陳先生是自己主動賣房的,這樁交易屬于你情我愿的。
其次,這套房子所在的小區可能要拆遷的消息,早已經眾所周知了,連小區門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陳先生作為業主怎么會毫不知情呢?況且我已經將房款全額付清,過戶手續也辦好了,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
因拆遷工作尚在進行中,這套房子最終是否會拆遷,還沒有明確的定論,陳先生的訴請有違誠信原則。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經過審理后,鄞州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給出的理由如下:
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原告與被告劉大媽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且生效。
陳先生與劉大媽關于涉案房屋的價格、過戶以及交付時間等重要條款的約定,都是出自雙方的真實意愿,且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當天就辦理過戶手續是陳先生本人的主張,而并非劉大媽與小楊的要求。
承辦法官在實地走訪涉案房屋所在社區之后,了解到該區域確實已經有較長時間流傳即將拆遷的消息。陳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房屋,其對于房屋的基本情況應當有所了解,才能最終確定房屋價格。故陳先生對于涉案房屋可能面臨拆遷應該有一定的預見性,并將該因素納入定價的考量范圍內,且最終的成交價格并未低于當時該小區正常的市場價格。
劉大媽已經全額支付了合同約定的購房款,房屋過戶手續也已辦理完畢,陳先生并不能證明繼續交付房屋會產生明顯不公平的不利影響。因此陳先生主張依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該案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涉案房屋也已交付完畢。
對此,網友也引發了熱議,有人表示“買房的人賺到了”、“我也碰到這個情況啊, 只能怪自己呀 !”、“命里有時終須有,命里無時莫強求?”.......
小編認為,這種事情確實有一定的運氣成分在,因此在做選擇時也要盡量考慮全面,不要等到事情已經發生了才后悔,不然就只能自己吃悶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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