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爺爺10元賣給孫子學區房想要回遭拒登上熱搜榜,引起網友廣泛關注。
張某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通過房改優惠購買了一套學區房,后張某及妻子陳某共同居住在房屋內。2018年9月,張某孫子小張進入小學讀書。2019年8月,張某、陳某與孫子小張的父母共同前往房管局,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買受人為小張,成交價為10元,于是該房屋就此過戶到了小張名下,但產權證仍由張某持有,房屋也由張某與陳某繼續居住。
2021年,奶奶陳某患病住院,張某、陳某與小張父親發生了矛盾,小張父親自行將產權證掛失、重新申領并持有。在奶奶陳某死后,爺爺張某向法院起訴小張父親,要求確認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張某名下。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張某陳述,其將案涉房屋過戶給孫子系為其入學所需,而小張及其代理人小張父親認為,案涉房屋過戶系張某、陳某的自愿贈與,由此可見雙方當事人雖對案涉房屋過戶給小張的真實原因有異議,但是均認為雙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并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的合意。況且房屋買賣合同上載明的房屋成交價為10元,顯然并非正常的房屋買賣價款,故應認定案涉二手房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但認定張某將案涉房屋過戶給小張系基于贈與的意思表示,案涉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并不影響亦難以否定張某將案涉房屋贈與小張的真實意思表示,亦無法對抗贈與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案涉房屋已歸屬于小張的事實。
因此,法院判決確認案涉房屋歸小張所有。判決后,張某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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