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公安部新制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部門規章將開始實行。由于現行記分制度頒布早,存在許多漏洞和弊病,針對當前的交通狀況,修改后的部門規章對此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積分規則設立了五個積分檔次,分別一次記12分、9分、6分、3分、1分,此次修改后共計有20類記分下調,4類記分上調,新增4類記分,刪除11類記分。
下調記分中,對未懸掛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行為,由記12分調整為記9分,對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一次記6分,違反道路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從一次扣3分變成1分等,考慮違紀違規的嚴重程度,使處罰力度變輕,規定更合理。
同時,將一些危險系數高的行為記分提高,比如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一次記9分,駕車撥打、接聽電話,一次記3分,以此督促司機規范駕駛。新增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一次記3分,沒有理由的龜速行駛嚴重影響通行效率,而且可能引發更多的變道超車行為,大大增加事故概率,龜速行駛終于被制裁。
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規定行駛,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等,不再扣分,規則變得人性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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