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
某施工單位承擔了一礦山井巷工程;同業主簽定了建設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期15個月;開工日期為2005年11月1日,竣工日期為2007年1月31日。工期獎懲額為5000元/天;工程保修期1年。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發生地質條件變化,建設單位進行設計變更,影響工期10天;由于雨季影響材料進場,影響工期5天;工程累計停電20天;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冒頂事故導致2人當場死亡,影響工期10天;由于項目工期緊,井下一機電硐室未經驗收建設單位就投入使用;該工程竣工日期為2007年2月20日。
2.問題
( 1 )本工程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后果嚴重程度分屬什么類別的事故?
(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本起傷亡事故處理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 3 )施工單位是否應該承擔該工程延誤的責任?應該如何計算工期延誤的獎懲數額?
( 4 )該機電硐室未經驗收便投入使用,其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是否應當承擔質量責任?應該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 1 )本案例屬于物體打擊類安全事故;按事故后果嚴重性屬有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礦山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內結束,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80日。礦山事故結案后應當處理結果。
( 3 )工期延誤20天,其中設計變更影響的10天和停電影響的工期延誤20天由建設單位承擔;對于雨季影響材料進場和冒頂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當可以預見的,可以認為已經包含在合同工期內或者說是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的風險。工期應該按提前10天計算,應該獎勵施工單位5萬元。
( 4 )工程未經驗收建設單位就投入使用,投入使用之日起即可視為工程移交日,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由業主承擔責任。但出現質量問題的時間在保修期內,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派人檢查維修;檢查質量問題確實是由于施工單位的施工責任或施工質量造成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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